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7?浏览次数: ?字体:[ ]

台政办发〔2016〕41 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 5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6 月 12 日

?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

??? 为了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优化电子商务产业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供给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推动台州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 一、促进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一)支持创建电子商务园区。对园区建筑面积达到 8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其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 60%及以上的,按照园区投资额最高 2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鼓励盘活闲置房产发展电商产业。对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大面积连片改造为电商用房,发展电子商务,在不改变产权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三)引导电商园区提升发展。对实际运行 1 年以上、电商企业入驻面积率超过80%的电子商务园区,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园区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的示范性园区,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和服务建设

  (四)支持发展本地第三方交易平台。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投资额不少于 100 万元的,给予项目投资额最高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五)支持发展本地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第三方交易支付年度网上交易支付额首次突破 10 亿元,当年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后续每年按增长业绩,每同比增长 20%奖励 10 万元,最高奖额为 100 万元。

  (六)支持发展本地第三方服务。对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捡、代发货和代运营等服务的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其使用面积达 2000 平方米以上、软硬件投资 100 万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最高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七)支持产业带和特色馆建设。对在阿里、慧聪等网上建设“产业带”和淘宝“特色馆”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建设补助;运行 1 年以上,产业带注册企业不少于 1000 家,特色馆入驻店铺不少于 200 家,通过年度工作考核的,再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运营补助。

  三、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和主体培育

(八)引导企业应用电商。在政策兑现年度内,企业在天猫、京东、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首次开设企业店铺或首次自建自用网上交易平台且网络交易额已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经营农特产品的,交易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一次性最高奖励 5万元。

(九)支持企业做大电商产业。对企业电子商务年销售额首次突破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4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按 10 万元、20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电商企业加强营销。年交易额 100 万以上的企业网店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且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给予平台服务费用最高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十一)支持电商企业入园发展。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给予最高 50%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四、促进电子商务创业创新

  (十二)鼓励个人电子商务自主创业。个人开设网店、开展电商服务等,依法申报纳税的,经申报审核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并推荐金融机构予以贷款支持。

  (十三)引导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创业。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专家带技术、带项目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鼓励在校大中专学生积极投身电子商务,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的电子商务创业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

  (十四)支持高端人才电商创业。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给予 100-1000 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具体参照市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执行。

  五、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十五)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或租用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对自行设立的且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项目,除省级给予的奖励外,市级给予每家公共海外仓项目投资主体 50 万元的奖励。对租用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租费最高 50%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十六)支持企业入驻跨境电商平台。大力支持传统外贸企业通过境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销售自有品牌(含境外品牌)产品,对平台收取的服务费(含网络基础年费),给予最高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十七)支持企业重点发展 B2B 跨境电商。鼓励企业通过信用保障等方式拓展跨境电商业务且网上直接结算,对每年通过电商平台开展 B2B 业务且跨境电商销售额在市区排名前五位的,给予 10-20 万元的奖励。

  (十八)支持企业应用第三方跨境电商服务。鼓励生产性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商拓展国际市场,并以企业自身名义出口的, 每年对服务费给予最高 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 15 万元

  (十九)支持企业发展跨境电商综合服务。鼓励企业在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内投资设立市场推广、电商平台、物流仓储、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机构,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50 万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 5 万元的奖励。

  (二十)支持跨境电商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设跨境电子商务O2O 体验店或进口商品展示中心,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的,按投资额的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六、促进电子商务培训和人才引进

  (二十一)加强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和实用型人才培养。从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办电子商务专业,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业) 、精品专业、特色专业称号或综合评估后,在教育费附加里予以统筹考虑。

  (二十二)加强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发展,根据培训计划和项目购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专业培训机构的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服务,并对相关部门、协会和骨干企业组织的较大规模的电子商务专业培训项目(活动) ,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十三)支持机构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或实践基地,为企业电子商务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者事先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培训计划经批准并由主管部门全程监管,且每场培训人数不少于 50 人,按实际培训费用(以师资、场租等费用为主)的 60%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场次,单个机构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十四)鼓励参加电子商务职业技能评定。企业高管或专业人员获得电商师职业技能评定,并实际参与电商相关工作的,每人奖励 2000 元;获得助理电商师职业技能评定的,每人奖励 1000 元

(二十五)帮助电子商务高端人才解决问题。对电子商务高端人才按企业纳税贡献额(A 档 2000 万元以上, B 档 1000—2000 万元, C 档 500—1000 万元, D 档 300—500 万元)进行分档奖励,3 年内每年分别给予 4 个、3 个、2 个、1 个高端人才租赁房指标和子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指标。

  七、促进电子商务标准建设和质量提升

(二十六)推进电子商务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标准、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对新通过国家、省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或为主参与标准制定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七)鼓励电商企业质量提升、名牌培育。对获得浙江名牌荣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通过行政认定) 、省著名商标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二十八)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和荣誉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示范企业、示范服务商、示范项目等),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八、促进电子商务相关其他重点工作

(二十九)支持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区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可实施“一事一议”政策,优先在市区重点区块和集聚区、开发区安排用地。此类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其他所有扶持条款。

(三十)支持电子商务重大活动。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会展等大型产业推广促进活动给予经费支持。经市政府或市电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支持的电商促进相关论坛会展等工作经费,按实际费用最高 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十一)支持电商农村服务点建设。对实施“电子商务进万村”农村服务点建设给予经费支持。企业按照主管部门计划承建农村服务点,投入超过省财政、区财政补助的,再给予每个服务点不超过 2000 元的补助。

(三十二)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工作。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建立行业协会,对行业协会开展重大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十三) 支持电子商务专业村建设。 行政村获得阿里研究院 “淘宝村” 称号的,给予 10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三十四) 支持电子商务其他重点工作。 根据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电子商务相关项目和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

  九、附则

(三十五)本意见扶持对象是指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相关单位。

(三十六) 当年度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

(三十七)企业申报的项目,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项目质量进行筛选后确定补助。

(三十八)企业当年度可享受投资类及奖励类项目各一项的补助。

(三十九)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